身為照顧者的您該知道的權利

■社會服務室社工員 樊世英

俗話長云「家有一老如有一寶」,但是,當那位老寶貝已經無法自理生活,二十四小時都有發生危險的可能,獨自外出可能忘記回家的路,當你下班後想在家中好好休息,享受片刻寧靜,長者問你的問題卻一次又一次的重覆,你的耐心、好脾氣早就已經不知跑到那裡去?是你不愛他了嗎?為人子女的您除了要認真工作維持生計外,還要擔心家中長者的生活,如果長者有部份的失能或失智狀況,身為家屬的您就更傷腦筋!不知該如何照顧?送去機構會不會被親朋好友批評為不孝子孫?把長者單獨留在家中,卻又無法專心工作!身為照顧者到底該如何?

受到傳統社會價值觀的影響,當父母親需要照顧時,理所當然的應該由子女來照顧,但是由於家庭狀況的差異,加上每位長者所需要的照顧方式不同,因此衍生出許多不同的照顧模式,就我國老人福利法的第三章第十六條規定,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主管機關應依前述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第十七條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式服務:一、醫護服務。二、復健服務。三、身體照顧。四、家務服務。五、關懷訪視服務。六、電話問安服務。七、餐飲服務。八、緊急救援服務。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

除了有法令保護,政府也提供許多的服務,讓有需要的家庭來運用,讓您家中的長者能過著愉快的晚年生活,照顧者也可以過著自己想要有的生活。在實際的服務工作中,看到許多家屬在照顧長者時的心力交瘁及不足為外人道的辛苦,身為助人工作的我,雖能同理許多家屬們的用心及為難,但也需要提醒家屬,照顧者應有的權利。

照顧者的權利

無論在照顧父母或任何至親,照顧者也是活生生的「人」,有喜、怒、哀、樂的情緒,除了長者的身心靈要關照,照顧者的身心靈也要平衡。照顧的路程是漫長的,在照顧的路上隨時都需要休息站,更需要家人間的相互支持,親情間的關懷更可以滋潤照顧者的心靈!

身為照顧者的你,應該知道自己可以擁有那些權利,唯有您的狀況良好,被您照顧的至親長輩才能有更好的生活,如果您的生活已經昏天暗地,每日相見彼此都愁容滿面,相信那不久的將來,您可能也需要其他人來照顧,以下提供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照顧者宣言」,希望您能大聲的唸出來,告訴自己,身為一個家庭照顧者,我有權利大聲的說:
●我以身為照顧者為榮
●我會善待自己
●我有權尋求協助
●我有權保有屬於自己的生活
●我有權拒絕無謂的罪惡感
●我有權利大方的接受回饋
●我有權做好自己的生涯規劃
●我有權利期待並爭取協助照顧的服務

政府提供補助

民國九十六年行政院通過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以滿足失能長者及家庭照顧者的各項需求,估計十年內政府將投入817億3566萬元,規劃原則有三:(1)針對一般社會大眾,補助型態以實物補助(服務提供)為主,現金補助為輔,而以補助服務使用為原則;(2)依老人失能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提供合理的照顧服務補助;(3)照顧服務補助對象在補助額度下使用各項服務時,仍需部分負擔費用,部分負擔的費用則與失能者之經濟狀況有關,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政府全額補助;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至2.5倍者,政府補助90%;而一般戶則補助60%。

在筆者工作的大同日照機構中,許多家屬因此能得到協助,週一至週五照顧者可以安心過自己安排的生活,長者快快樂樂的在中心與其他同儕長者生活,彼此都能有好的生活品質。以下也提供台灣失智症協會所提醒的照顧者的權利。

◎我有權利照顧自己。這不是自私,這可以讓我提供更好的照顧。
◎我有權利尋求別人的幫助(即使有親人反對),因為我了解自己能力與耐力的限度。
◎我有權利和過去失智親人仍健康時,一樣地維持我的個人生活。
◎我有權利做一些只為我自己的事,我了解我已經做了我能為失智親人做的事(在合理的範圍內)。
◎我有權利偶而生氣、憂鬱以及表達其他困擾的情緒。
◎我有權利拒絕親人有意無意經由罪惡感、生氣、憂鬱來操縱我。
◎我有權利接受他人的體恤、情感、諒解以及接納我對失智親人所做的事。
◎我有權利對我所完成的事感到自豪,為我的勇氣鼓掌。
◎我有權利保護我的個體性,保護追求個人生活的權利。當失智親人不再需要我全時間照顧時,這可以支撐我生活下去。
◎我有權利期待並要求國家對失智者及照顧者有進一步的協助。

在未來的日子裡,你我都可能成為照顧者,也可能成為被照顧者,希望無論在人生路上扮演各種的角色都能恰如其份,自在圓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