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淡水馬偕紀念醫院臨床社工課社工師張吟嘉
不論我們處於健康或罹病的狀態,都可以思考:如果有一天,當您面臨五種臨床條件:「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或「其他經政府公告之重症」時,您希望接受或拒絕那些醫療照護呢?
《病人自主權利法》可以回應我們以上相關的問題,本法於立法院2015 年12 月18日完成三讀通過,2019 年1 月6 日正式施行,是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立法主要的目的有三: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
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法案內容有哪些和我們息息相關呢?讓社工師帶你來看簡要的介紹。
(一)預立醫療決定
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進行由醫療機構提供的「預立醫療諮商(ACP)」,意願人可與醫療照護提供者、親屬及醫療委任代理人( 若有指定) 溝通,先瞭解目前各種治療重病的方式,再根據個人的價值觀和信念,商討未來處於特定臨床條件下的適當醫療照護選項,確認想要接受、拒絕的醫療處置為何,進而預立醫療決定。
甚至能夠選定一位醫療委任代理人,若將來有一天無法自主做決定時,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代表做決定。經過「預立醫療諮商(ACP)」之後,意願人簽署一份「預立醫療計畫(AD)」經過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後,註記於健保卡上,做為未來醫療處置能尊重您自主意願的依據。
(二)適用五款臨床條件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保障末期病人的自主善終權,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或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病人自主權利法》更進一步擴大適用對象,包括五種臨床條件: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三)預立醫療照護意願及決定
意願人可在上述五種臨床條件下,就「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分別有以下四種選擇:
1. 接受
2. 在一段時間內接受嘗試治療後停止
3. 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
4. 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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