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ICF對我國現行身心障礙鑑定制度之影響

■台北院區社會服務室社工師許祖維

台灣於2007年修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採納WHO於2001年對身心障礙觀點修定提出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簡稱ICF) ,擬於2012年正式全面採用ICF作為我國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的工具。

ICF對「障礙」的革新觀點,相較過去只著重疾病和損傷的分類系統(如ICIDH),ICF更加重視辨識侷限個體進行活動和社會參與的環境和個體因素。ICF 完全放棄過去用疾病名稱標示「身心障礙者是少數一群身心有障礙的人」的模式,變革為「每個人都可能有面對身體與環境互動時發生障礙」的普及模式,主張障礙是變動的過程而非定論,每個人一生中都有機會處在「障礙情境」中,「障礙」的產生,是來自人與環境互動的結果,不單是因為人的身體功能或構造有損傷,就必然會有障礙。

據此精神,未來我國身心障礙鑑定,將跳脫現行以「生理缺損」為主的決定因素,加入活動性及參與時所產生限制的評估向度,從障礙者身體功能(b碼)及構造(s碼)、活動和參與(d碼)、環境因素(e碼) 等四大區塊,加上未有編碼的個人因素,共築個人健康狀況完整分類的評估架構。同時為降低產生歧視的可能性及避免資源錯置與濫用,將改依障礙者所需支持的程度及需要來決定服務措施的提供。

為能於2012年銜接ICF制度,修法通過後,內政部隨即展開一系列相關研究與準備措施。2007年11月13日委託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王國羽教授進行前導性研究;2008年12月完成五項委託研究案的簽約,執行期程兩年,將於今年底前(2010年)陸續完成。另有關資訊系統的建置;輔具補助、行動不便者專用停車位及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需求評估指標,亦委託師範大學與多功能輔具資源整合推廣中心建置與研訂。

依據ICF的執行方式,未來身心障礙鑑定不再僅靠單一專科醫師執行,將由醫事、社工、特教、職輔等專業組成團隊執行鑑定,符合資格者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獲相關法定權益的保障。

然就醫院臨床工作人員所關心的,是如何進一步將ICF的理念落實到臨床實務操作中(如需求評估的執行、跨部門任務編組、聯繫機制與流程的擬定等),隨著內政部相關委託研究的完成,這將會是下一階段發展的重點,值得醫院與臨床相關職系提前因應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