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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首頁 ›› 訊息與公告››法規條文修正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年度偵測項目總說明修正「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修正「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部分條文
有關「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部分條文(增訂診斷用必核醫用電腦斷層掃描儀、電腦斷層模擬定位掃描儀及 X 光模擬定位儀應實施之品保項目),業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簽行政院衛生署於100年7月29日以會輻字第1000000067號、衛署醫字第1000263544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修訂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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