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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章程

94年3月30日輻委會修訂
98年7月29日呈核核備

壹、名稱:

馬偕紀念醫院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

貳、隸屬:

本院院長

參、目的:

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制定公佈,九十二年二月一日施行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及施行細則第二條;設置輻射防護管理組織,統籌本院輻射安全防護事宜;以確保本院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及病患之健康與安全。

肆、與會人員:

  1. 主席:本院院長
  2. 成員:由本院院長、副院長、及相關單位代表與輻防專業人員組成:放射線科、放射腫瘤科、核子醫學科、牙科、開刀房、骨科、心導管室、護理部、醫工室、醫研部,代表由各單位主管擔任或推薦,經本院院長任命後生效,任期二年,連任不受限制。
  3. 執行秘書:主席指定資深輻射防護人員或由全體委員推舉,負責記錄及有關議案之蒐集。
  4. 列席:必要時邀請有關人員列席,但無表決權。
  5. 開會:
  • 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 主席以及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認為必要時,可提請召開臨時會議。
  • 會議由主席主持,主席不在時;得由主席指定成員中一人代理主席。
  • 必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才能成會。

陸、表決:

  1. 表決議案必須過半數委員在場,以多數決通過。
  2. 法定人數的計算不含因公出國者。

柒、任務:

  1. 維護本院有關游離輻射工作人員與病人之輻射安全。
  2. 決定緊急意外事故發生時之處理對策,若有緊急事故發生時;開會決定處理對策。
  3. 對於本院有關游離輻射工作人員,使用之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執行管理與管制。
  4. 議事內容應以會議記錄及摘要呈報本院院長裁決,並依批示執行;必要時應通告有關單位或全院通知。

捌、章程之施行及修正: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通過,並經本院院長核准後實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