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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首頁 ››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年度偵測項目總說明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年度偵測項目總說明為加強保障公眾生命及財產安全,對人體健康及環境之潛在危害程度較高之許可類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應加強其輻射防護之管制,除發證前與五年期滿換證之輻射安全檢查外,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每年至少應偵測一次,並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該年偵測證明提報主管機關備查,偵測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年度偵測項目內容共計三點如下: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年度偵測項目規定&說明 (一)放射性物質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三)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
(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
(五)高強度輻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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