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院區社會服務室社工師韓麗年
發生意外的小槿(化名),原本由母親於醫院陪伴照顧,母親突然發燒全身不適,但礙於小槿無人照顧,母親堅持不回家休養。社工師關心時,小槿母親剛開始非常警戒,告訴社工師自己對小槿盡心盡力照顧,當社工師同理小槿母親所付出的努力,並與其討論照顧人力時,小槿母親才娓娓道來小槿父親外遇,讓她心碎萬分,兩人離婚後自己再也沒有跟小槿父親聯絡,她要證明給全家族知道,自己單獨也可以把小槿照顧的很好,她會不阻止小槿與父親聯絡,父女兩人還常常會在Facebook交談,但是自己是決對不會再跟小槿父親有所接觸。
小槿說如果她自己跟父親連絡,父親應該會過來,可是這樣媽媽就會很尷尬、為難。自己已經勸過媽媽回家休息,但是媽媽放不下心,小槿更自責不已。
隔天小槿母親身體不適狀況仍未改善,在母親同意下社工師連絡了小槿父親,小槿父親下午立刻請假前來醫院,也請了看護作為照顧人力,之後小槿母親白天會前來陪伴,晚上父親會過來探訪,離婚的兩人為了孩子著想,開始用新的方法重新合作照顧孩子,讓小槿順利渡過疾病的病痛。
父親每天至醫院探視小槿,並負責與醫療單位溝通治療計劃,兩人共同的陪伴小槿渡過疾病的病痛。小槿的母親說,自己與前夫雖然都已經有固定的感情支持,但是他們仍是小槿的父母,這份感情是斷不了的,也不應該斷。小槿的父親表示,照顧子女本來就是他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小槿說:「小時後覺得很丟臉,也很難過他們,但對我而言都是好父母。」
離婚的兩人盡釋前嫌共同合作的為孩子著想,彼此寬容的心境實在令人感動,可惜的是這樣的狀況實在難得,臨床上在連絡家屬時,常常會被回答「我已經離婚很久了,他們的事跟我沒關係」,或者是離婚的兩人對孩子醫療計畫意見不一致再度爭吵。
充足保護因子 陪伴度過負面情緒
法律上在法院進行親權裁判時,說明應該要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但是甚麼是子女的最佳利益呢?依照兒童福利聯盟網頁所載「兒童的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積極面是謀求兒少最大福利,消極面則是將兒少的傷害減至最小。但每個父母都說自己對子女有最佳的利益,從此紛爭不休;或者認為子女給對方照顧才是最好的,規避了自己應負責任與義務,兩人離婚後要如何以子女為中心去思考與討論孩子的照顧問題,沒有人教過我們這些事,但這些事確不斷的出現在我們以及周邊的人事物上。
面對離婚,有的家庭成員可以順利渡過,有人卻因關係破裂,被負面情緒侵蝕。造成差別的原因,有學者認為取決於是否有「充足個人以及家庭的保護因子」。
保護因子包括:1、合適性的照顧環境:父母彼此能採取主動的問題解決方式和正向的情緒回應離婚事件,而非讓大家處於彼此指責的負向環境中;2、提升自尊和自我效能:我們需要傳達一個訊息「每個人對其他人來說都是重要的」,不論離婚的理由是兩人無法溝通、一方外遇、家庭暴力或者對彼此已無感情等皆同,尤其是對子女更要傳遞此重要性的訊息,將較有利於往後從挫折中重新建立起自尊;3、社會支持:此內容項目包括父母的支持系統,當父母有狀況時,誰可以做為替代性的照顧人力,即使是曾經陪著母親一起發洩對父親不滿情緒的鄰居,只要是能夠是孩子熟悉信任的,都應該納入社會支持系統之中。
保持正向積極的家庭溝通鼓勵情感和支持的表達,可以幫助家庭及早發現問題,減少對心理疾病的誤解和家庭危機。管教方式的一致性也是當中的重要因子,父母不因離婚的內咎而縱容或忽視孩子的行為是重要的。
鼓勵投入新的關係,使個人能夠避免風險來源、發展事業,或和支持人員建立正向依附關係,幫助高風險的孩子成為負責任的成人。
父母合作 孩子才有最佳利益安排
雖是離婚家庭,若有著充分的保護因子,以孩子為中心的照顧還是可以使其順利發展成長。所以,以孩子的最佳利益而言,並非讓孩子處於沒有風險性的真空環境中,而是要著重於在困難的環境或面臨家庭重組的風險狀況下,父母雙方能共同合作提供孩子好的保護因子,好的支持系統,彼此相互協助做好良善父母,才是對孩子最佳利益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