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選擇題-談安寧緩和醫療

文/社會服務室社工師李閏華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至今已經歷4次修法,不僅更為落實預立醫療計畫,選擇項目除了安寧緩和醫療、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外,還包括維生醫療抉擇;亦即人們在末期疾病時可以選擇拒絕無效的醫療,例如不用心肺復甦術,而有尊嚴平安的離世。
但許多人不清楚安寧緩和醫療的目的,深怕自己簽屬意願書後,一旦發生意外,醫院就會放棄急救。其實不然,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
一般人所預立的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只在其「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時,才會發生效力;是否為末期病人也須經過2位專科醫師判定。
因此不論是病人、家屬,或是醫療人員本身,都應該要更注意安寧緩和醫療的內涵,才能妥善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安寧緩和醫療的可選擇內容
許多人會疑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到底是要「簽什麼」?首先,可以選擇的項目有以下幾點:
一、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二、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DNR)。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不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
三、選擇不施行維生醫療。不施行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四、選擇醫療委任代理人。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五、選擇加註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意願註記於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意願書正本相同。

誰可以簽屬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滿20歲、意識清楚的末期病人,可以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簽署時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2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抉擇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假使尚未滿20歲,則末期病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而一般的年滿20歲具完全行為能力人者,就可以先「預立」意願書。
為了減輕末期病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若末期病人無簽署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則可以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1.配偶。2.成年子女、孫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6.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7.一親等直系姻親。只要一位家屬同意,便可以選擇不給予、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述的先後定其順序。但若後順序者先出示了同意書,而先順序家屬反對時,應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前先以書面為之。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保障末期病人權利,避免末期病人臨終時因家屬意見不一致,產生一時施行、一時又不施行的倫理問題,而傷害了病人。
至於無意願書且無最近親屬的病人,則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只是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的意思表示相反。
隨著安寧緩和醫療觀念推展,越來越多人簽屬意願書,希望享有尊嚴的醫療。意願書填寫時,最常見到填寫不全而被退件的情形。按照條例規定應載明的事項有:1.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2.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及其內容。3.立意願書之日期。不論是立意願人、在場見證人或收取意願書的醫療單位工作者,皆應在意願書寄出前,再檢查一次相關資料是否填寫齊全,避免之後還要補填後重新申請的麻煩。
意願人也可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並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

與醫療人員、家屬充分的溝通
善終,被稱為最美的祝福。預立或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提供法律層面的保障,但是在臨床上,時常遇到病人意識不清楚而家屬不知道病人意願的情形。因此簽署後,需要與家人充分的溝通。而醫療人員也需要善盡告知的責任,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之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屬;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應予告知,並將意願書或同意書連同病歷保存。有效的溝通、尊重末期病人的醫療選擇,才能落實以病人為中心且合乎倫理的醫療,並且減少家屬們的擔憂及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