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給自己最好的禮物 淺談「病人自主權利法」

文/馬偕紀念醫院社會服務室社會工作師李濟鴻

「現在的孩子很辛苦,物價飆漲甚麼都貴,連房子都買不起更別說養我,我72歲有存款、身體硬朗,但不想晚年因疾病只能躺在床上,更不想因疾病拖累家人,我知道孩子們都孝順,一定不會放棄醫療,所以我想為自己醫療做決定……」

「我一輩子最苦的事,是放不下失智的爸爸,我的苦因他的混亂開始,因生活失序將他送入安養院,看他時而清醒時而混亂,最後因感染入院,看見他插管,也看見他用無助的眼神抗拒醫療,最後他走了,我也醒了…我想生命可以選擇,我想為醫療做決定,選擇生命最後一段路能好走…」

在預立醫療諮商門診,常從意願人註)述說的生命經歷,去感受及理解他前來諮商的理由與目的,也從中讓意願人了解「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主法)所賦予的權利與決定,並非簽立「預立醫療決定書(AD)」就等同安樂死,也非自己認定疾病末期就是末期,更不是認同本法就可以代替家人或其他人簽立。

何謂「病人自主權利法」?

本法於2015年12月18日完成立法院三讀通過,為臺灣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於2019年1月6日正式施行,主要目的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醫療以病人為主體,給予的權利是什麼?「病主法」第4條規定:「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其各選項可能的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的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的權利。」、「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選項決定之作為」。

簡而言之,「病主法」明定醫師醫療說明須如實告知,不能隱晦不談,病人可以為自己的醫療做決定,即便昏迷或意識不清,只要意識清楚前簽立「預立醫療決定書(AD)」,家屬、醫師也須以病人的決定而安排。

在什麼狀況下,可依我的醫療決定尊嚴的離開?

大家都熟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保障末期病人的自主善終權,而「病主法」更進一步擴大適用對象,主要包括五種臨床條件: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o

本法明定意願人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的諮商過程,意願人如符合五大臨床條件下,有選擇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權利,在生命最後一哩路,均能依照自己的醫療決定尊嚴離開。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諮詢過程與病房會談的步調截然不同,多次心生畏懼想逃開,┌不過想起箴言的一段話:「你要保守你的心,勝過保守一切,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如踏入醫務社會工作的初衷,「將善與愛傳遞給他人,延續不同生命的存在」,於是接下預立醫療諮商門診業務,至今服務已滿一年多,看到不同的意願人客製自己對醫療的決定,不僅豐厚我對生命的視野,更理解人們害怕不是死亡,而是對醫療的未知,擔心昏迷不醒時,家人無謂醫療要求而無法善終,怕生命走到最後一刻,無法與家人交代遺言…。

遺憾是可以避免,醫療您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利,歡迎您撥打預立醫療諮商專線,窗口將提供諮詢並安排門診服務,專業團隊會與您及家人一起討論神聖及不容易的醫療決定,讓您的決定成為自己最美好的禮物,分享給您所愛及愛您的人,成為家人最圓滿的祝福。

預立醫療諮商專線(02)2543-3535分機3698,歡迎您撥打。

:意願人,指以書面方式為預立醫療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