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怎麼辦?

文/台北總院社會服務室社工師蘇敏麗

雅芳在交往之初,不知對方已婚,知道時已經懷有3個多月的身孕。懷孕期間她就思索著如何安排孩子,「出養」是她想過可能最好的作法,現在孩子生下來了,在出養的聯繫過程中,好多掙扎湧入心頭……
未成年的心怡偷嘗禁果後不久即得知懷孕,僅天真地想著孩子很可愛,要生下來養,心怡也自認是個好媽媽。但心怡因害怕被責備一直沒告知任何人,也未曾產檢,家屬雖然質疑她的「胖」,但她堅持否認,結果生產後,雙方家庭承受極大負擔,小寶寶如何處理更成為長輩沉重的壓力。
40歲的秀芳還半工半讀地在進修二技課業,月經常不按時來,自認已高齡的她,發現懷孕時已經4個多月了。真是晴天霹靂,因為與男友在一個多月前就與男友分手了,之後聯絡完全斷訊。曾在第一次婚姻中被前夫用掉所有積蓄,還幫他背債的秀芳,如今面對初生的孩子欲哭無淚,何等捨不得出養孩子,但要用什麼養他呢?

馬偕社工常見的未婚懷孕個案狀況
由於性觀念的開放,未婚懷孕在台灣已是個很普遍的現象。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2013年青少年性行為調查,近14%青少年偷嘗禁果,專家推估每年約8千名少女墮胎。成年未婚懷孕之墮胎率想必遠超乎青少年。
馬偕紀念醫院因秉持「絕不輕易執行人工流產手術」的原則,所以除醫療因素需求及性侵案外,不接受人工流產,所以較少有因人工流產需求之個案轉介社工協助(且他們也較不會找大醫院就醫,以避免曝光),倒是有許多因未婚生子不知如何面對的個案。未婚生子有諸多問題需要面對,未成年者有因懷孕引發親子關係強烈緊張、雙方家屬態度對立之問題,成年者同樣有深陷經濟困境、情感創傷、罪惡感、家庭關係問題等難處,而最大的主軸問題當然就是「孩子怎麼處理?」
台北總院每年約有15至25個因想要出養孩子而求助於社工的個案,年齡涵蓋15歲至40歲,其中已婚者約二成,他們多因貧困、疾病在身等因素,無力撫養孩子;未婚懷孕(含婚外)者約八成,其中以20歲至32歲者居多,未成年懷孕生子者並不比成年者多。這些個案在與社工會談後,約有五分之一會選擇留下孩子,善用相關資源來養育孩子。

未婚懷孕了,怎麼辦?
一般人處理的方法通常是墮胎,不然就奉子成婚,較少人做其它的選擇。墮胎攸關扼殺生命的問題,也容易造成身心永久的傷害;奉子成婚可能會讓自己走入充滿衝突、委屈的婚姻當中,不只自己受苦,也無法讓孩子得到好的教養環境,許多人在成婚不久後,就傷痕累累地離婚了,還為孩子的監護權大打出手,所以非常需要審慎考慮。
其實還有第三條路可選擇,那就是「未婚媽媽之家」,那是專為未婚懷孕者設立的安置機構,通常是在一個遠離塵囂的僻靜之處,能躲避左鄰右舍的指指點點,安心待產,直到生產、坐完月子後再回到原來的生活。除提供庇護期間之膳宿一般照顧之外,另外有專業社工及生活輔導員,提供孕期生理衛生知識之教導、心理輔導、 家庭重建、 生涯規畫(協助就業或就學)等。
那生下的孩子怎麼辦呢?在待產期間若身、心得到較妥善的照顧,身心安定了,便較能審慎思考與選擇,若經過充分評估自己的能力與資源後,可選擇單親撫養孩子,或是較多人選擇的「出養」。
特別提醒,自2012年5月30日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規定除繼親和一定親等內的親戚收養外,所有無血緣或遠親間的收養都是不合法的,須要透過主管機構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機構才能辦理。

由誰來辦理出養?
至於誰可以辦理出養,則有以下規定:(一)生父母為未成年人,須經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二)在婚姻存續中者欲出養孩子,須經配偶之同意;即使分居、非配偶之親生子女,依法亦需徵得對方之同意。(三)兩造離婚:因出養涉及親權問題,所以需獲孩子父母雙方之同意;意即,即使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在出養事件上,仍有表示意思的權利。 (四)國內優先原則:兒少法第十六條規定,有關孩子的出養,必須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孩子必須經由國內各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的協助,確定都無法媒合合適的國內收養人,才能安排孩子出養到國外,以減少孩子到異國之自我認同困擾與適應,及將來的尋根之旅更顯困難的障礙。
面對未婚生子的處境,要記得不要孤單承受,一定要找可靠的人訴說困境、一起商討,若獨自承受不僅會造成自己心理、情緒極大的壓力,也會延後有效處理問題的時間。
若是學生,則可以善用專業人員與福利資源;學生懷孕最怕讓校方知道,但其實教育部早於2005年頒布「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協助學生處理懷孕事件,校方將秉持多元、包容之精神,積極維護學生基本人權,保障學生受教權,處理過程中會嚴守專業倫理,尊重隱私。
一般人則可向基督徒救世會、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兒童福利聯盟、天主教福利會、善牧基金會、台南麻二甲之家等求助。各大型醫院都設有社會工作室/社會服務室,社工人員可提供諮詢並協助處理產檢及生產期間的問題,還可提供及轉介資源。◎

【BOX:出養/認領/認養】

出養
「出養」是永久性的,是透過法律程序將孩子的親權轉移至收養父母,而親生父母對孩子的權利義務將被終止,所以出養是個非常慎重的決定。並非只是暫時請別人幫忙照顧,等孩子大一點再帶回來,或放假時自己可以帶回家。

認領
「認領」是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之親生子女,需親生父母協同至被認領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認領同意書或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若未婚生子,男女雙方未決定結婚,或男方已有家室,而要讓孩子的父親欄有生父的姓名,則需要辦此認領的手續,否則未婚生的孩子,父親欄是空白的。萬一母親婚外生子,這個孩子的父親欄就一定是母親的配偶,此父親稱為「法父」,若要讓孩子的父親欄有親生父親的姓名,則需要辦理認領,這常是會引發許多家庭風波的過程。

認養
認養是每月捐助一些錢給兒福機構,讓家境貧窮的兒童得到就學、就養的幫助。認養並不發生親屬關係,亦無任何法定的義務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