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到預立醫療自主計畫

■中華民國(台灣)安寧照顧基金會執行長張嘉芳

今年1月10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安寧界的努力下,終於促成了二次修法通過。2000年為了保障末期病人臨終可合法選擇不實行心肺復甦術等侵入性的急救醫療措施,國內立法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讓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立法保障末期病人權益的國家。

法中明訂在兩位專科醫師判定為末期之病人,可簽署「不實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Do Not Resuscitate, DNR),保障自己在臨終時,不再接受急救措施。甚至在2002年修法時,加入了「撤除」的條款,讓病人必要時除了可以「不予」急救外,萬一已被插上管子的病人,亦可「撤除」無效的維生醫療設備。

倘若病人在意識清楚前,未曾有任何意願簽署,也未指明醫療委任代理人時,相關的急救措施是否「不予」,則由家屬中依民法規定的親疏遠近依先後次序作決定;前三順位分別為配偶、成年子女或孫子女、父母或祖父母,且其中一人為之即可;也就是說,如果子女多人,只要其中一人願意簽署DNR,即可生效。

但在僅有家屬的同意書,可否「撤除」維生系統,原法條中是未允許的。此次2011年第二度修法中,即是將家屬同意書的效力包含「撤除」在內。唯相關要件需由家屬前三順位之親屬「共同」同意,並經院方倫理委員會通過同意後,始得生效。

馬偕率先看見需要

安寧療護在臺灣推動了20多年,馬偕紀念醫院是臺灣第一家看見末期病人的需要、體察末期病人的受苦,而於1990年2月,引進英國Hospice的概念,創設國內首家安寧病房。同年年終,並與雙連教會共同設立安寧照顧基金會,開始於國內推展與落實提供末期病人適當的醫療照顧,並作社會大眾之生死教育。20年來,臺灣民眾對安寧療護的接受度與願意談論與面對死亡的態度,較之20年前,已有長足的進步。

但單單只是瀕死前不予插管急救並仍稱不上是有品質的臨終照顧,安寧療護強調身心社靈的全人照顧,病人因末期疾病所帶來的身體不適、心理焦慮與靈性的不平安,甚至是家人親友將面對失去病人的預期悲傷反應等,都是安寧療護強調不可忽略的議題。

再者,病人自主意願為何?什麼樣的治療內容是其所期待與不期待接受的。即便,病人所期待的醫療內容並不可行或是不切實際,都不應造成病人不能參與自己的醫療決策的理由,醫療專業人員與家屬能否重視病人的自主意願,給予表達、討論,甚至是尊重的機會。

安寧照顧基金會在蔡正河董事長的帶領下,著手推動「預立醫療自主計畫」(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提醒病人甚至是社會大眾,在來得及的時候,預先思考—「如果有一天,我意識不清,無法為自己作決定的時候;對於末期醫療照顧的內容,我期待接受什麼樣的照顧?不希望接受的,又是什麼樣的照顧內容?」,並且溝通清楚,期待由誰來為自己作決定,且簽署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以便在必要的時候,自主意願仍能被保障,最大的好處是,減少家人在不了解病人期待與意願下,背負過大的社會與心理的壓力為病人作決定。